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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中“再生水利用”入法解读:从政策倡导到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6-04-28

    把曾经被浪费的污水变成资源——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增加了一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这是再生水利用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层面获得明确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水资源循环利用从政策倡导迈向法治保障的新阶段。

前言:一粒种在法典里的“节水种子”

水资源供需矛盾是我国长期面临的现实问题。据统计,全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约四分之一,北方地区尤其紧张。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量经过处理的污水——再生水,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仅北京一地,“十四五”期间再生水年利用量就达到13.09亿立方米,超过全市水资源供给总量的三分之一。

在这部长达16万多字、1242条的生态环境法典中,“再生水”只出现在寥寥数行文字之间。但正是这寥寥数行,凝结了立法机关对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的充分吸纳,更承载着推动用水方式根本转变的法治智慧。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城投集团武汉控股公司宗关水厂总工程师王琼所言,法典从鼓励使用再生水到保护地下水,“将节水要求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生活环节,推动用水方式转向集约循环,用法治力量把曾经被浪费的污水变成资源”。

“污水”与“资源”之间,只隔着一次法律赋能的观念变迁。

一、立法过程:从代表建议到法典条款

再生水利用入法的关键节点,出现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

2026年3月10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春鹰作了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透露,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法典草案历经2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超过100处,再生水利用相关条款的增设正是此次修改的重要亮点之一。

法案在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改思路呈现多层级递进式结构。最初的法律框架中,法典草案规定的是“国家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重点偏向生产环节的节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此基础上系统性地增加国家“推进生活节水,加强生活废水循环利用”的宏观规定,并同步增加一款对地方政府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强制性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这一条款构成了一项三层次嵌套的规范体系:第一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法定职责;第二层,以枚举方式——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精准划定必须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场景领域;第三层,以“符合标准要求”为底线约束,确保再生水安全使用。整句规范的效力强度通过对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对具体场景的限定,实现了再生水利用从“倡导”到“必须优先”的制度升级。

这一立法背后折射出强烈的现实需求。在草案二审阶段,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步补充完善了河湖和地下水保护、污水处理回用、调水工程管理等规定,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提高罚款上限,形成了从节水到护水的系统化监管闭环。一套贯穿“上游节水—中游循环—下游护水”的完整水资源法治链条已然成形。

二、条款解读:一条规定何以推动一场变革

再生水利用条款的设计具有鲜明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1 “优先使用”的法律逻辑

条款中最具约束力的表述是“应当优先使用”——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号召。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应当”二字意味着地方人民政府在供水规划和使用调度中,必须将再生水放在考量序列的前列。只要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管网覆盖能够满足、供应量可保障,市政部门就应首先考虑将再生水分配给通勤保障类场景,而非继续大量使用水源地原水或地表淡水。这一规范为再生水在市政领域的强制推广提供直接的执法依据。

“符合标准要求”这一前提同样关键。再生水的安全性是公众和用户最关注的问题。条款在推动优先使用的同时,以“标准”作为安全锚点——只有达到国家相关水质标准的再生水才能被使用。截至2026年,我国已建立覆盖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多个方向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体系,从标准侧保障了使用安全。

2.2 从“生产节水”到“生活节水”的范式转换

在传统政策框架中,节水工作的重心长期放在工业企业、电厂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技改上。再生水利用入法所代表的规范逻辑在于,在工业节水之外开辟出对生产端与后消费端(日常生活排水形成的再生水)双管齐下的新路径。

这意味着,洗菜水变成的二次净化水可以用来浇灌绿地,洗澡水经过处理可以用来冲洗马路,污水厂出水净化后可以给公园补水、供火电厂冷却。再生水利用不再只是少数高耗水企业的“专利”,而成为覆盖全社会生产生活各个角落的普遍实践。这一变化,实质上是把节水从“少数人的责任”转化为“全社会的习惯”,用水方式从“一次通过”向“循环流转”转变。

2.3 与法典其他节水护水条款的系统耦合

再生水利用条款并非一项孤立的制度安排,而是嵌入在法典更为宏大的节水护水制度体系之中。在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同步补充完善了河湖和地下水保护、污水处理回用、调水工程管理等顶层制度,并与上游的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农业节水灌溉等规定形成系统衔接。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典再生水条款与上游《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5月施行)中的法规精神形成了制度共振。《节约用水条例》把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框架,而法典此次上升为基本法律层面的规范,相当于从更高位阶为“非常规水源纳入国家水网配置”提供了法源保障。在再生水利用的规范性上,法典与《节约用水条例》以及各地方依据《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的地方规章形成了多层级法律框架,为再生水走向“标配水源”铺平了法治轨道。

三、地方响应:先行先试构筑法治接力

再生水利用入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一部法典的条文更新,更在于为近年来各地先行先试的立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3.1 多地的“再生水立法潮”及与法典条款的嵌入机制

2026年伊始,河南开封、安徽淮北、四川内江、江西大余等地密集出台了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形成了勃兴的制度跟进格局。

开封于2025年12月通过《开封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明确了再生水优先使用的情形(涵盖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工业冷却等),还特别设定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水域——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应同步建设再生水设施”,强化了刚性约束。

淮北作为国家级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推出的《淮北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将再生水推广使用细化为涵盖工业用水、市政杂用、生态景观等多场景体系的层次化利用框架。

内江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同样明确,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的医院、学校、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设备。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地方办法在再生水配套设施的强制建设、优先使用等核心逻辑上,与法典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推动—明确优先使用场景”)的条款内核是一致的。

郑州在2025年8月已着手细化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直接引用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与地方上位法之间已构成法治合力的跨层级衔接体系。

这种密集的地方立法跟进,在法律执行链条上有利于推动再生水利用势能的落地。地方规章依据法典精神开展的具体设计,让再生水法制从蓝纸图案转为可操作的制度细节,构成了当前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良好法治局面。

3.2 白银市:全国首个“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地方性法规实践(首个立法/经验借鉴)

在众多地方实践之中,甘肃省白银市的制度探索值得高度关注。白银市制定了《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针对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的专门性法规,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刚性法规强化水循环利用的日常监管,推动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该条例明确了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资金保障、水质监管和法律责任,是全国范围内率先在城镇层面以独立地方性法规推动再生水法治化的标杆。

白银市的案例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法治推进路径——法典为地方立法提供高位阶依据,地方立法通过先行先试为全国性法治框架积累实践经验。这种央地互动模式,为再生水利用制度的全面落地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四、实践成效:从中国案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再生水利用入法,并非凭空创设,而是建立在全国数以千计的成功实践基础之上。以下多方位的实践案例,生动体现了再生水利用的巨大潜力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1 北尖公园“地上湿地+地下净水厂”:城市中心的隐形式循环再生

江苏无锡的北尖公园净水厂,以“地上湿地+地下净水厂”的集约建设模式,创造了地下16米深度布置污水处理设施、地上建设约4万平方米开放式生态公园的典型案例。该工程将全部污水处理设施组团式布置于地下空间,较传统地面厂节约用地约72亩,有效破解了城市中心土地稀缺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空间矛盾。净化后的再生水用于公园景观补给与河道生态补水,实现了厂区、湿地、公园之间的水体内生闭环。该项目成功入选自然资源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典型案例》,以“邻避效应”向“邻利效益”转化的创新“无锡方案”为全国提供了可复制的示范样板。

4.2 白银市:再生水循环利用助推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

作为全国首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白银市正在系统推进再生水立法、项目攻坚、全域推广三位一体。截至2025年底,白银城区全年处理污水1840万吨,供应中水408万吨,回用率达到22.17%,累计配建再生水管网170公里,建成4处再生水调蓄设施,总蓄水量达204万立方米。白银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再生水资源利用工程建成投用后,每日可处理尾水2万立方米,“楼房沟水库的水源全部来自再生水”的场景让林场周边一万多亩植被焕发生机。在水资源紧缺的西北干旱地带,法典中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已在一线治理中发挥着实效。

4.3 东莞及多地的实践提质升级

珠三角地区的东莞同样在2026年完成了全市首个高品质再生水直供项目。再生水经专用管网直供海心沙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替代80%以上的工业新鲜取水,每年节约水资源约180万立方米,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银川市项目年度再生水供应超过4000万吨,助力全市再生水回用率提升至58.49%以上;兰州新区通过再生水利用供水工程系统提升了回用效率;太原市大型废水处置项目全面达成了污水全量闭环和零排放,构建了区域水资源内部循环利用的完整体系。

全国各地的实践反复印证了一个基本判断:再生水利用,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划算、生态上必要。而法典入法,正是把这种“三省”价值从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

五、国际镜鉴:再生水利用的中国方案与全球智慧

在全球范围内,再生水利用早已成为缺水国家和地区破解水资源瓶颈的关键战略。他山之石,可以为中国的再生水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5.1 新加坡:全球标杆的NEWater模式

新加坡作为全球缺水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长期依赖从马来西亚进口淡水。自21世纪初起,新加坡在全国推行NEWater(新生水)项目,通过先进的微滤、反渗透和紫外线消毒工艺,将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为高品质用水。目前NEWater已满足新加坡约40%的总用水需求,计划到2060年将这一比例提升至约55%。新加坡经验表明,完善的法规体系、科学的政府架构、重大工程整合多方资源以及重视品牌推广,是城市水管理实现“从依赖进口到自主自足”跨越的关键所在。

5.2 欧盟:依靠法规构建标准化利用体系

欧盟自2023年起全面实施《水再利用条例》(EU 2020/741),为农业灌溉使用处理后的城市废水设定统一的最低水质要求。2026年初,国际标准化组织更面向全球发布了ISO 18998:2026《城市地区水再利用——分散式水再利用系统管理指南》,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提供了第一份公认的国际良好范式。

5.3 对中国再生水事业的几点启示

新加坡的“法规+科技+教育”系统推进模式、以色列立法先行激励农业回用的市场化路径、欧盟以统一水质标准廊清安全基准,都为中国再生水法治事业提供了参考坐标。我们的法典已从宏观上确立了“优先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在水价制定机制、工业场景强制回用、分散式回用系统的标准化规范等细则层面,未来在地方立法及由国家层面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准则的过程中,有相当宽阔的完善空间。同时,境外做法也提示我们政策推进要因地制宜——正如清华大学钱易院士所提醒的,在考虑处理标准前务必把再生水回用的途径“排排队、分分类”,根据用途决定处理工艺和管理方法,不能搞“一刀切”。对相关经验的辩证取舍,将为中国再生水利用朝纵深发育提供走得更远、走得更好的行稳致远助力。

六、产业机遇:再生水利用拉动环保产业新增长

再生水利用入法,不仅是一道政策命题,更是一片广阔的产业蓝海。

伴随法典和地方规章的落地执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进入加速期。综合各地方政府规章要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区等都将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上升为法定要求,这意味着再生水管网建设、深度处理工艺装备、智能化监测系统、膜组件等核心领域面临空前活跃的市场需求。从管材泵阀到消毒控制再到膜设备和供水工程,相关环保企业理应及早布局、深度嵌入链条。

再生水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命脉。各地方在制定价格机制时,依托水资源费改税做制度衔接。从国际经验看,只有保证合理的水价梯度和适当的经济激励,才能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设施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各地也在探索绿电直购、水权交易、融资优惠等多元支持手段,再生水利用环节有望与碳市场、水市场形成多类资本渠道的汇兑融通,持续释放回报预期。

将再生水利用从“看上去很美”的政策倡导变成“算得过账”的市场行动,公平正义的法治框架和妥善到位的经济支撑缺一不可。——随着法典的正式施行,双向驱动力正在形成。

七、未来展望:从宜居城市“大概率”走向用水格局的“大转折”

再生水利用写入生态环境法典,意义远远超越了一部基本法律的条文更新,更持续回应了中国未来国土空间格局下用水需求的持久拷问:城市持续扩张、工业布局深化、“十五五”时期碳达峰攻坚战要求经济社会以更小的单位碳强度承担等量经济增长,都指向对淡化水资源过度浪费的零容忍。

或许不久后,我们将看到这样一幅寻常景象:公园的喷泉,用的是再生水;环卫洒水车的水箱,注的是再生水;工业生产线的冷却塔,循环的是再生水;城市公共绿地的每一滴浇灌,都与清洁水的水龙头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权责分割”——清洁的水用来煮饭烧水,再生水用来浇花、冲路、冷却、浇灌……这就是最好的水“分质供应”,也是最高标准的集约循环。

从这个角度上说,再生水利用入法的历史意义,也许不亚于史上第一次将新水费折算成民生账单。它让全社会的用水者清楚地意识到——节约每一滴用水、惜水护水,从曾经的水质刚需变为环境法治的高阶选择,从精神文明的行为自觉升格为生态文明的法律现实。

我们期待,再生水能从法律的文本跃然进入生活的每一个可触摸的空间。诚如水处理专家王琼所言,法典的这一条款“将节水要求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生活环节,用法治力量把曾经被浪费的污水变成资源”。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真正成为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当我们每一次在生活与生产中不再无节制消耗、更不再轻易浪费——那么,这部厚重大气的生态环境法典,就不仅仅是一纸写在纸上的善治,而是刻印在中国水土之间的传续之道。

格林环保|25年专注水处理技术创新,是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ISO14001/45001双认证,拥有专利技术68项。如果您有污水处理需求或技术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格林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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