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法典配套制度加速衔接
发布时间:2026-10-08
2026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签署第39号部令,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生态环境部对11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7件规章予以废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后,生态环境部开展的首次系统性规章清理,旨在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法典、维护法治统一。从“重点排污单位”概念的整合到“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表述的统一,从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的废止到入河排污口禁设区域衔接——一次“法治大扫除”,正在为法典的全面落地扫清制度障碍。
一、一次“法治大扫除”:为何必须清理规章?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共5编、1242条,对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
法典的施行,意味着此前分散的30多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律同时废止。一部法典“接住”了过去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制度规范,但问题随之而来:那些依据旧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怎么办?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3月30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答案: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梳理与法典密切相关的30余部行政法规、80余部部门规章、400余件规范性文件,对与法典要求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废止。
2026年3月至4月,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文件清理、配套规定制修订工作方案》。4月至5月,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并进行综合评估。6月,形成《规章废止和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7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9月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
这一节奏的背后,是“法治统一”这一核心要求。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在7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法治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下位文件向生态环境法典看齐,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
二、废止17件规章:三类情形,各有其因
根据编制说明,本次废止的17件规章主要分为三类情形。
第一类:与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典型的案例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而法典落实“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统一使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将“重点排污单位”概念整合纳入其中。这一调整的意义在于:过去“重点排污单位”的确定标准分散在多部规章中,与排污许可制度缺乏有效衔接;法典确立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后,相关概念必须统一归口。
第二类: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 例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被《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替代。《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也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覆盖。
第三类: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例如《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该办法已无继续施行的必要。
从废止清单来看,被废止的规章包括《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部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规章。这些规章的废止,不是对其历史价值的否定,而是法典体系化整合后的必然结果。
三、修改11件规章:四个方向的精准调整
与废止相比,修改11件规章的调整更为精细。编制说明明确了四个方向的修改内容。
方向一:制定依据的统一替换。 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或者处罚依据的,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意味着,那些继续保留的规章,其法律依据已从分散的单行法切换为统一的法典。
方向二:核心概念的统一更新。 将“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环境事件”等重要制度表述,根据法典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将纳入一揽子修改规章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些看似细微的表述调整,实质上是法典制度逻辑在规章层面的落地——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是加了一个“生态”二字,而是将生态保护的要求嵌入环评制度的底层逻辑。
方向三:行政处罚规定的衔接。 修改或者删除与法典不一致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典在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多项调整——既延续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严厉措施,又结合实践调整优化了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方向四:与其他重要法律的衔接。 例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将禁设入河排污口的“风景名胜区水体”修改为“自然保护地水体”。这一修改衔接了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的最新成果,使入河排污口管控与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保持一致。
四、兜底条款:与法典不一致的,一律适用法典
本次《决定》中有一条值得特别关注的兜底条款:“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
这条规定意味着,即使某件规章没有被列入修改或废止清单,只要其内容与法典不一致,就自动适用法典的规定。这为规章清理提供了一个“安全网”——清理不可能一次性穷尽所有与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但兜底条款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或“适用旧法”的制度真空。
五、不止于部令:法典配套制度的全面衔接
规章清理只是法典配套制度建设的一个环节。在更宏观的层面,法典施行后的制度衔接正在多条战线同步推进。
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已于2026年8月8日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快递暂行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核心调整同样是依据法典更新法律依据和制度表述。
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最高法同时对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对照法典的集中清理。
技术标准层面,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涉及火电、锅炉、造纸、钢铁、石化和汽车制造六大行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执法裁量层面,《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6年版)于8月27日正式施行,将《生态环境法典》列为首要制定依据,统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在跨区域联合办案中实现“同案同尺度、同违同处置”。
六、对企业的意义:合规依据变了,合规要求没松
规章清理对企业的直接影响,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
第一层:合规依据的切换。 企业此前熟悉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规章已经废止。企业在日常环境管理中引用的法律依据,需要从“环保法+单行法+规章”的组合,切换为“法典+保留规章”的新体系。对于环保管理人员而言,这是一次知识体系的更新。
第二层:合规要求的升级。 法典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有力度”的特点——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了生态环境监测和环评有关法律责任。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法典规定罚款金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同时,法典在防治举措上“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分类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根据污染源危害程度分类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从源头上实现精准防控”。对于企业而言,法典不是“松绑”,而是“升级”——合规的依据变了,但合规的要求更高了、更精细了。
结语
从2026年3月法典颁布,到7月公开征求意见,到9月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再到9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不到半年时间,生态环境部完成了17件规章的废止和11件规章的修改。这背后是一条清晰的治理逻辑:法典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是配套制度与法典保持一致。
当“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被整合进排污许可制度,当“环境影响评价”统一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当“风景名胜区水体”更新为“自然保护地水体”——每一个概念表述的调整,都是法典制度逻辑在规章层面的落地。正如赵柯司长所言,“我们正在对生态环境相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法治统一”。当这套“体检”从部令延伸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技术标准和执法裁量,法典的落地才有了坚实的制度支撑。而这,正是“法治统一”从原则走向实践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