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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地方碳市场“升级”信号

发布时间:2026-09-01

    2026年7月29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这是全国首部省级碳市场建设促进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共6章46条。从2014年湖北碳市场试点上线,到2026年将试点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12年探索,湖北正在用一部地方立法,为全国碳市场的地方实践书写一份“升级版”的制度样本。

一、为什么是湖北?——全国试点碳市场的“领头羊”

湖北是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份之一。自2014年碳市场启动交易以来,湖北碳市场累计交易量达4.25亿吨、交易额达105亿元,规模占全国试点碳市场40%以上,是国内交易规模最大、纳入行业最多、市场主体最丰富、创新最活跃的试点碳市场。

更重要的是,在试点经验基础上,湖北牵头承建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碳登) ——这一“国家级基础设施”落户湖北,使湖北从地方试点碳市场一跃成为全国碳市场的“中枢神经”之一。

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同志指出,制定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系统梳理湖北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碳市场建设工作经验以及政府规章立法实践,“有利于巩固湖北碳市场先发优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湖北加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中心和碳金融中心”。

二、从“交易管理”到“建设促进”:一次制度逻辑的跃迁

条例草案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体现在名称上——从过去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到如今的《湖北省碳市场建设促进条例》,从“交易管理”到“建设促进” ,一字之差,折射出制度逻辑的深层跃迁。

此前的政府规章侧重于“管”——管配额、管交易、管核查。而条例草案则着眼于“促”——促进碳市场建设、促进碳金融创新、促进产业绿色转型、促进全社会参与降碳。正如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严天文在作说明时所言,条例草案旨在“夯实绿色低碳发展制度根基”,实现从单一“交易管理”向全域“建设促进”系统升级。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清晰明确: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实际制定。这意味着,条例草案是在国家上位法框架下的地方创新,而非另起炉灶。

三、6章46条:碳市场建设的系统化制度框架

条例草案共6章46条,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碳市场多元服务、碳市场产业支持、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其制度框架围绕两大核心板块搭建。

3.1 第一部分:夯实碳市场运行根基

第一部分厘清中央与地方碳市场监管权责边界,规范碳排放配额分配、碳排放监测核查、配额履约清缴等基础性交易机制。条例草案严守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边界——对全国碳市场的交易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同时,就湖北试点碳市场的交易覆盖范围、配额管理、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履约清缴等方面作出规定。

3.2 第二部分:碳市场多元化服务专章

第二部分设立特色专章规范碳市场多元化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推动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协同发展。

在碳金融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稳慎推进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发展碳质押、碳回购、碳债券、碳基金、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

在碳普惠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构建碳普惠体系,支持建设碳普惠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合作。

在碳足迹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维护碳足迹标识认证市场秩序。

3.3 第三部分:碳市场产业支持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整体协同推进力度不够、碳市场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提出有针对性的9个方面举措,支持碳市场产业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根据全省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需要,发挥全国碳市场和湖北碳市场基础设施平台的集聚优势,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碳市场中心和碳金融中心。利用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激励和引导能源企业碳减排和绿色低碳转型。支持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类型碳汇项目依法有序开发。

条例草案还强化监督保障措施,对服务管理、金融支持、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监管能力、平台建设、信用制度、投诉举报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制度创新:地方碳市场的“升级版”信号

条例草案的制度设计释放了多个“升级”信号。

信号一:从“碳交易”走向“碳生态”。条例草案不再局限于交易环节,而是覆盖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五大板块,构建的是一个“碳生态”而非一条“碳交易链”。

信号二:碳金融从“边缘”走向“专章”。条例草案以法规形式支持碳质押、碳回购、碳债券、碳基金、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创新落地。碳金融不再是碳市场的“配套”,而是碳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号三:碳普惠从“口号”走向“制度”。条例草案探索碳普惠减排量抵扣企业配额清缴的路径——这意味着个人的低碳行为,可能通过碳普惠体系间接影响企业的碳履约成本。

信号四:碳足迹从“分散”走向“统一”。条例草案规定筹建全省统一碳足迹管理体系。在应对欧盟CBAM等国际碳规则的背景下,统一的碳足迹管理体系正在从“全国号召”走向“地方落地”。

五、意义与展望

2026年7月29日的这次审议,是湖北碳市场立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条例草案于7月31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正值全国碳市场加速扩围、“十五五”碳达峰攻坚的关键时期。条例草案将湖北12年试点探索形成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金融创新实践、碳市场与产业融合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正如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所明确的那样,它将“以法治手段统筹推进全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当全国碳市场从发电行业走向四大行业、即将走向石化化工,当碳市场覆盖范围从60%走向80%,地方碳市场的“升级”不仅是一个省份的制度完善,更是全国碳市场治理体系走向成熟的重要一环。正如例草案所揭示的——碳市场建设,正在从“摸着石头过河”走向“法治化、系统化、长效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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