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职责规定在武汉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5-08-31
湖北省武汉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环保职能;《职责规定》共15条,包括适用范围、党委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保障措施落实等4个方面。
就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责任,《职责规定》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机制,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职责规定》还要求环保部门积极协调与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职责规定》对武汉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委等3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归纳、整理和明确的抓紧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职责要求,环保部门是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部门,负有向党委政府提出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建议的责任。同时指出,环保部门并非是所有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更不是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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