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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水污染防治 保护长江水资源

      “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开发利用等。”在生态环境部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长江保护涉及到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开发利用等,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关注水污染防治、水质量改善、水生态保护、水风险防范和水安全保障,“特别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部已提出相应的条款,向全国人大环资委反映,许多基本精神得到原则采纳。”

      长江横贯中华大地,被称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沿江附近的经济圈,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的广大区域被称为长江经济带。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长江保护法,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这部重要法律计划在今年底之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将通过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环境企业带来众多商业机会。

      多年监测数据显示,长江经济带面积虽只占全国的21%,废水排放总量却占全国的40%以上,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1.5至2.0倍。

      别涛介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安排,在立法中要找准定位,要“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建立统一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制”。

      这里养育着全国40%的人口,支撑着全国40%的经济总量,是我国除沿海开放地区以外,经济密度最大的经济地带,也是我国的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

      但同时,长江经济带也是我国水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流域之一。多年的监测数据显示,长江经济带面积虽只占全国的21%,但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40%以上,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1.5至2.0倍。

      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长江需要一部法律,一部充分反映长江生态环境现状及保护需求的法律,为长江经济带立下绿色发展规矩。”

      2017年9月7日下午,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第一督查组在湖北武汉督查。王金南认为,长江保护法应具备三个特征:系统综合性、流域差异性和特殊针对性。长江保护法应是一部综合法,以水为重点,统筹资源、环境、生态等领域,强调空间管控、保护修复、风险防控等方向,以生态系统整体性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长江保护法还应以长江流域为保护对象,系统考虑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及区域差异、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性目标设计,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确保法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适用性。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双聘教授吕忠梅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长江流域作为巨大系统,利益关系及其复杂,立法不易,立良法更重要!”

      王金南说,长江保护法还应明确法律管控的重点流域,明确在长江流域哪些不能做,哪些不鼓励做。如空间管控,明确提出三线一单落实、自然岸线保护、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等要求;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明确提出用水总量控制、生态流量保障、水电开发约束等要求;水环境保护,明确提出不同类型水体和不同种类污染源的保护和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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