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的污水运营管家
收藏本站| 客户留言 | 客户服务中心 | 网站地图 | 招标中心 | English

关键词:污水处理运营 污水处理外包 工业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行  工业废水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欣隆壹号公馆5A座7层
邮编:430050
电话:027-84621770
E-mail:glhb@glhbgs.com

行业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是:行业动态
垃圾渗滤液排放标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产生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对环境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其中以垃圾渗滤液的危害尤为严重。它具有浓度高、成分复杂的性质,处理起来非常难。由于垃圾渗滤液中含有多种重金属,特别是其中含有有毒的金属,如果隔离措施做的不及时就很有可能渗入到地下从而影响地下水,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以及植物的健康生存都存在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制定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对其做出了有关规定。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按照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会员登陆 账号: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