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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北京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管理,《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审批工作的政策指导。
今后,北京农村地区建设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权将从市下放到各区。日前,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加快农村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
《暂行办法》规定了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审批流程办法。北京市以联村或单村方式建设的农村污水处理(再生水)厂站、配套污水收集管线及再生水利用管线(包括干、支、户管线)等设施的建设、验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市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区审批工作的政策指导。权限下放之后,审批流程减少,手续简化,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加快。针对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管网建设,市财政部门还将给予建设资金的30%奖励。
按照规定,各区政府根据第二个三年行动方案和与市政府签订的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农村污水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村庄数量及设施建设数量。按照区域、流域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定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区,打捆编制每个责任区的污水治理工作方案,确定实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由实施单位负责实施。
属地区政府按照“村选址、镇(乡)审核、区审定”的原则,组织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选址。项目实施方案则由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技术要求,分别经区水务、财政部门技术、资金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
项目竣工后,区水务部门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满足考核要求的,核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