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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某条河流流域内所有的排污企业均能够满足国家标准、甚至满足地方标准,河流水质就一定能达标吗?不一定。
“这要看相关的环境容量。”一位长期从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专家表示,假如河流上下游排污总量过大,超过了河流自净能力,即便每个排污口排放浓度都达标,河流的水质也无法保障,富营养化、黑臭等现象就是因为大量的污染物长期累积的结果。
就目前国内外水质保障的经验来看,更为有针对性的手段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其优点在于,即便企业满足了相关排放标准,但如果影响到水质,可以利用排污许可证进一步收紧其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一位官员告诉记者,比如,如果某条河流沿岸有5家企业,河流水质是劣Ⅴ类,主要污染物是总氮、总磷;为了改善河流水质,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灵活控制总磷、总氮排放大户,在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收严。“一厂一策”,同一区域,根据环境改善的需要,允许对不同类型的排污企业实施不同标准。
“这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介绍说,目前,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俄罗斯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等均已对水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但是,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展缓慢。”王金南同时表示,企业对排污许可证不够重视,其作用和影响有限;许可证实施尚未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发挥直接作用。环境保护部相关调查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把发放许可证作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摆设,有的地方只管发证,把证后管理抛到一边,有的地方甚至仅把这一制度作为一项权宜之计。
日前刚刚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改变这一状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措施中,地方环境质量是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可以对排污单位实施环境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甚至更加严格的限值;特别是年许可排入量概念的使用,对环境质量改善来说,是手段上的一大革新。
“在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双重约束下,基于水环境改善目的的污染治理,针对性大大加强,效果将更加显著。”上述官员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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