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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污水宿迁化工厂罚金50万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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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9月10日公布首例单位污染环境案,被告宿迁市永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明知他人没有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杨某作为直接负责人获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永盛精细化工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宿迁市查处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3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徐某没有处理危险物品资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徐某运输、处置永盛公司生产的化工污水,之后徐某等人先后多次将被告单位内储存的化工污水运至南沂河等处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徐某等人倾倒的污水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价值近431万元。
另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同年3月29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经缴纳损害赔偿金300万元,环境整治费15万元。2013年3月7日,环境主管部门因该案对被告单位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