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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压力和责任进一步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在现场执法中遇到暴力抗法、拒绝执行等阻碍执法的现象也有所增加。鉴于此,一方面,环境监察人员要积极克服为难畏惧心理,高举法律之剑,坚决纠正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问题,让违法者特别是阻碍执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水平,综合运用各种环境执法监管措施,努力消除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到位的情况,做到公正执法、公平执法。
一方面,要形成完善的执法难点报告制度。在环境监察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不配合、拒不到场或者以其它方式不予确认,以及对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内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当基层监察人员依靠正常现场监察能力不足以制止或改正时,监察人员应当详细填写《现场勘察笔录》,记录现场勘察情况和执法过程,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材料,向监察单位负责人提交《环境监察报告》。单位负责人应根据《环境监察报告》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创造条件解决基层执法难点;确定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依据职能设置和法律法规规定,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机关寻求帮助,或者实事求是说明原因,防止把难点推向基层,把责任留给监察人员。
另一方面,要有完整的环境监察保障措施。环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后,环境监察单位负责人应当安排人员巡查当事人实施的改正效果。对消极改正、拒不执行的应当采取查封或暂扣生产设施、停产整治,适用按日处罚或者联合当地政府部门采取其他更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改正和处罚义务,消除环境隐患,达到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要全面执行环境监察后督察,矫正当事人应付执法行为,防治改正期后污染死灰复燃。对于环境执法人员可能存在的徇情执法或执法不到位的情况,要建立监察计划、监察内容、监察程序和监察措施完整的环境监察体系, 形成环境执法全过程痕迹化,作为环保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或其他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依法履职,重在提高环境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分清监察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缓急,明确现场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推行执法过程全方位痕迹化监管,做到敢于执法、科学执法,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同时,应当强化顶层设计,遵循明晰职责、权责相当的管理原则,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措施,营造尽职无责、渎职必究的良好环境监察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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