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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现象的处理方法

【格林环保为您关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近来,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威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城镇污泥处理处置专项检查 一方面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选址是否远离人群聚集区、农业种植区和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是否完备。方面检查过渡期处置场地现状,重点检查防污泥外溢挡墙、石灰覆盖、沙土覆盖、薄膜覆盖、臭味和苍蝇控制等措施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三方面检查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管理操作是否规范。要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做好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加强对污泥产生量、去向及处置量的监督核查  一方面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是否依法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二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等问题,污泥运输、中转、储存设施是否密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三是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台帐数据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大力推崇污水、污泥资源化再利用项目的延伸。

进一步加强对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等标准要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等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频次,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泥质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污泥泥质的监测监管。

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要深入实施《“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尚未建成“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抓紧制定过渡期污泥处理处置方案,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确定污泥处理处置的技术路线,加快处理处置设施工程选址,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争取群众支持,尽早开工建设。对在建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及时组织验收,争取早日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程》(CJJ131)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稳定、达标运行。  

强化监督执法  要进一步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在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置污泥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当地污泥产生、运输、临时堆放、中转与临时存储、最终处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和环境风险,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视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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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抽查。 (摘自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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