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污水处理运营 污水处理外包 工业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行 工业废水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302号
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
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为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提高认可工作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及认可工作程序
为提高认可工作效率,数据认可申请可直接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报送同时应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县(市、区)环保部门在申请时还应一并抄报直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收到抄送的数据认可申请后,对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站是否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监测项目是否执行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活动是否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监测项目是否在计量认证批准范围和有效期内,采样、监测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技术审查意见。省环保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意见。
二、申请材料主要报送内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形式规范,内容完备。申请书应包含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基本情况,监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明确监测报告申请认可的目的。
提交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交:
1.环境监测报告原件;
2.计量认证认可证书及其附表;
3.相关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的名单、上岗证复印件;
4.相关监测仪器计量检定、校准信息;
5.采样、分析、样品交接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6.环境监测质控记录;
7.其他有关资料。
三、切实规范各类环境监测行为
“两高”司法解释对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司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意义重大。但同时对各级环保部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必须切实规范全过程环境监测行为,加强质控管理措施。
(一)要科学制订监测方案,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计量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数据报告。监测机构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本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委托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关监测。
(二)要加强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一是要强化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保障采样、分析等环节人员持证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二是要做好仪器设备与材料的管理、现场监测点位的选定、现场监测、采样、存储、运输、交接、保护、分样、留存以及样品实验室前处理与监测分析、数据统计、监测报告编写、原始记录与监测报告存档等各环节工作,使监测结果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晏京 027-87167532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