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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水处理运营 污水处理外包 工业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行  工业废水处理  生活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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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城市病需推进城市绿色发展

【格林有态度】

目前湖北武汉市有多家企业选择了将污水处理交第三方运行管理的模式,帮助企业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达标运行、经济运行是格林公司的愿望和目的,武汉格林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继续为您关注工业污水、 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动态。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

城市病是指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不良症状,如人口膨胀、交通拥堵、就业困难、住房紧张、贫富两极分化、公共卫生恶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

笔者认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治本之策在于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大力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应把握以下5个措施。

一是以空间均衡发展治理城市无序开发和人口过度聚集。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规模,增强中小城市承载能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城镇化必须同农业 现代化同步发展,城市工作必须同“三农”工作一起推动,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等 主要用地要有适宜的比例,促进城市内部空间的优化布局。

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采用美国式的大城市无 序蔓延发展,会成倍增加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压力;采取德国城市均衡布局的发展模式,会成倍节约资源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压力。

 

在规划管理体制上,要以主体功 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为空间均衡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以绿色经济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绿色经济发展政策主要包括可持续规模政策和有效配置政策。可持续规模政 策就是要实行土地、水、能源总量控制政策,以地定城,以水定城,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

 

有效配置政策则是要大 力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三大领域的节能减排。同时,给自然资产定价,向自然资产再投资,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三是以共享发展促进城市社会公平和和谐发展。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战略研究,统筹推进土地、财政、教育、就业、医疗等领域配套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 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解决中低收入阶 层住房问题。

四是以环境可持续发展创造优良的城市人居环境。要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

 

要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 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要坚持集约发展,树立精明增长、紧凑城市理 念,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要加强和完善城市交通、能源、供排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 大气、固废和污水治理能力。

五是以文化可持续发展治理千城一面和促进城市特色。加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自然景观,传承历史文化;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安全地生活;人们留在城市,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治理城市病,需要攻坚克难;转向绿色发展,需要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共同努力;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则需要将绿色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生态赔偿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在《试点方案》也有所体现。方案中多次出现侵权、担责、索赔等,这说明生态赔偿强调的是法律上由于损害方的任何原 因导致对他人环境权的一种侵害。

 

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受损对象不具体、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与生态补偿区别明显。

 

同时,由于受损对象难以具体化,《试点方案》提出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受偿主体,这样规定,也避免了受偿主体的随意性。因此,生态赔偿具有强制性、契约性和惩 罚性。由于受偿人是政府,生态赔偿的利益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特征,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

从经济学上分析,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概念均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但两者却反映了外部性的不同方面。

 

生态补偿可以看作是对受偿人的生态正外部性收益内部 化手段,是生态受益人主动、有意识地承担生态补偿成本,达到生态环境的成本与收益均衡。生态赔偿则不然,《试点方案》提出,由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出赔偿权 利,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举报要求赔偿。

 

可以看出,生态赔偿更倾向于对损害主体环境负外部性一种事后矫正,是赔偿义务人的被动反应。如果说生态补 偿是一种激励性机制,而生态赔偿则是惩罚性机制。在赔偿款项上,不仅要包括功能恢复性价值,还应该包括损害行为惩罚性费用,增加其违法成本和损害成本。

 

从结果看,理论上,生态补偿可能会接近生态服务价值的上限,而生态赔偿则是趋向生态服务价值的下限。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价值赔偿的技 术鉴定和价值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避免逐底竞争式的审判案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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